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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福建2010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wanglaw 发布时间:2010-10-18 07:37:35 浏览次数:1089【标准】福建省2010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赔偿项目 | 赔偿金额(元) | |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9576.83 | |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6680.18 | |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3450.57 | |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5015.72 | |
| 死亡赔偿金 | 1-59岁 | 391536.6 |
| (城镇居民) | 60-74岁 | 19576.83×(80-n) |
| 75周岁以上 | 97884.15 | |
| 死亡赔偿金 | 1-59岁 | 133603.6 |
| (农村居民) | 60-74岁 | 6680.18×(80-n) |
| 75周岁以上 | 33400.9 | |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城镇居民 | 13450.57×年 |
| 农村居民 | 5015.72×年 | |
| 残疾赔偿金(城镇) | 19576.83×20×伤残等级系数 | |
| 住院伙食补助 | 30元/天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 100%
二级 90%
三级 80%
四级 70%
五级 60%
六级 50%
七级 40%
八级 30%
九级 20%
十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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