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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于离婚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作者:wanglaw 发布时间:2010-11-01 13:54:19 浏览次数:947关于离婚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很多人认为拿到了对方外遇的证据,那么对方就是过错方,就可以多分财产或者要求赔偿,这其实是对婚姻法的一种误解。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婚姻法对于“过错”及损害赔偿的界定十分严格,只有在满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下,才可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且实践中,这种损害赔偿的数额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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