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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关于离婚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作者:wanglaw   发布时间:2010-11-01 13:54:19   浏览次数:947

关于离婚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

 

  

 

 

 

很多人认为拿到了对方外遇的证据,那么对方就是过错方,就可以多分财产或者要求赔偿,这其实是对婚姻法的一种误解。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婚姻法对于“过错”及损害赔偿的界定十分严格,只有在满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下,才可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且实践中,这种损害赔偿的数额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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