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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新政解读

作者:wanglaw   发布时间:2011-07-15 22:13:16   浏览次数:670

 

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新政解读

   本文原创,首发中智e周刊,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011年7月1日起,为配合《社会保险法》的实行,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新规,本文就对其中上海市有关工伤保险办法新规做一个解读,(注:本文主要是针对经鉴定达到伤残人员)。
  一、新政统一了本地及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工伤待遇的办法
  上海市的工伤保险办法,过去分成两个部分,即一部分适用于上海本市户籍及可以在上海办理居住证的缴纳城镇保险或者镇保的参保人员,另外一部分则适用于外来非城镇户籍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参保人员。前一种办法是按照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包含着地方执行细则的实施办法,后一种办法采用工伤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办法。
  2011年7月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及镇保正式并入上海城镇保险(见沪府发〔2011〕28号文件),统一按《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自此,除一个特别规定外(见下文),原来的工伤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的办法被取消了。即所有参保人员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同样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法规的规定:

  1、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2、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的90%到75%),直至退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3、五至六级伤残人员可以选择领取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的70%到60%)(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也可以选择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要求支付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地方法规规定)。
  4、七到十级伤残人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见沪府发〔2011〕34号文件)
  二、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调整了支付渠道
  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此次上海的新政体现了这一点:原有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于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没有分别规定数额,而是两金并一,此次配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由于支付渠道的变化,新规中不仅将两金分开,而且支付标准也有大幅度提高,比如五级伤残,原本两金共计30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此次调整后的数额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各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见沪府发〔2011〕34号文件)

 

三、注意过渡期政策
  本次新政虽然统一了上海市职工的工伤保险办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和原缴纳镇保的人员,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然是不同的,其不同在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和原缴纳镇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基数的不同(具体见沪府发〔2011〕26号文件和沪府发〔2011〕29号文件),按照上海市有关社会保险新政,有五年的过渡期。
  而基数的不同则直接关系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金额,很多人对此可能难以理解,让我们仔细阅读《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本人工资”乘以月份数,伤残津贴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计算,而“本人工资”的概念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而缴费工资,其实就是指你计算社会保险金的基数,因此,对于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和原缴纳镇保人员,在同一个单位拿同样的工资,受到同样的工伤事故伤害,但由于缴纳基数的不同,依然难以享受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工伤待遇。
  这是由于社会保险政策的大幅度调整,不论企业还是工伤基金,都需要一个过渡期与适应期而致。
  四、一到四级工伤人员的特殊规定。
  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在过渡期内对于享受工伤待遇的方法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的方式,也可以按原综合保险的规定数额一次性领取。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人员在首次申领待遇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并以协议方式确认,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五、其他规定
  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本次上海市根据《社会保险法》出台一系列新规,对于企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尤其是外来从业人员较多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将大幅度上升,但是从本文所谈工伤保险的角度而言,也有减轻了企业负担的部分,企业仔细研究新政,尽快适应新政带来的影响,以期合理合法地维护企业及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应该是企业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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