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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
作者:wanglaw 发布时间:2011-12-22 15:38:31 浏览次数:72
【律师建议】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
欲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律师建议,无论你自己去办理设立公司的手续或者是委托别人办理,最好都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走较为正规的设立程序,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所谓较为正规的程序,即
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租赁好办公场地(或者自行提供)——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公司开业登记(量力而行根据公司运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资本金缴纳期限)——进行验资(按章程规定打入注册资金,全资或者按期打入)——做资金到位的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根据公司运作需要增资,做变更登记手续——资金到位验资后做营业执照变更。
在这些程序之中笔者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验资”这个环节,目前很多的所谓经济开发区等都有招商的做法,为企业提供一个“地址”,并有此相关的登记代理企业也都声称可以代为“打款验资”(只要投资人付一定的费用),等验完资后再抽回资金,此类公司动辄就是50万、100万或者甚至500万的注册资本金,然而,根据本律师的实践经验,这样做其实后患无穷。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例1,假设某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登记代理企业为其验资后,资本金被抽出,一般情况下,此时公司账面会表示为两位股东欠公司100万元,股东此后各拿出20万元投资于公司(此时账面股东欠公司60万元),公司又向外借了80万元,然后以公司所有的120万元购买商品,结果商品暴跌,实际销售额只有60万元,公司收回现金60万元现金,亏损60万元,用60万元归还欠款后公司还有对外负债为20万元,由于此时账面上公司股东尚欠公司60万元,那么无论是公司进行清算还是继续经营,公司的债权人就可能代位诉讼或者通过清算组向股东追讨欠款,公司的两位股东都可能被迫再各自拿出10万元归还欠款。也就是说,公司股东除实际投资的各20万元全部亏损不能收回以外,不得不各自多付10万元的归还公司的欠债。
例2,同样的情况,假定两位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40万元,他们实际缴纳了注册资本金40万元,进行了正规的验资程序,公司此后同样向外借款80万元,同样亏损了60万元,公司同样剩余60万元现金,此时,归还60万元给债权人后,债权人是不可能再行追究股东的责任的,这就是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含义,也就是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以上的例子,不难看出从正规途径设立公司的重要。
本律师强调走正规途径,理由如下:
1、目前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是比较低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是3万元,假定设立一个注册资本金为10万元的两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第一次出资额最低只需3万元,其余的则可以在两年之内逐步到位,这给暂时没有大额资金投入的股东留下了很大的余地。公司的运行总是需要资金的,股东完全可以量力而行,根据公司的运作需要设定符合自身能力的注册资本金,然后逐步投入资金并且使用投入的资金,公司一旦发展起来,有了盈利,股东也有了更大的投资能力的时候,可以再进行增资,而不要如同前文的例1一般,给自己留下巨大的隐患。
2、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正规投入、正规验资的操作,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被“揭开公司面纱”的风险(如前文例1的情况),真正体现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3、正规的运作才能为公司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据笔者接触到的一些客户,代理公司之前信誓旦旦可以怎么设立公司,实际在收了钱后却久拖不决或者干脆就没了下文,也有部分在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公司进行进一步的变更的步骤上不再理会客户的要求,而很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投资者,往往缺乏经验,也不重视与代理公司签订合同的环节,致使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的的事项停滞,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往往维权极为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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